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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个人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5-10-15 14:18     (阅读人数:)

各研究生班级、各位研究生:

2014-2015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个人荣誉称号评定工作即将开始。按照研究生手册中奖助学金评定文件规定及学校奖学金评定通知要求,现将各类奖助学金通知如下:

一、 评定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强评奖信息的透明度,做到四个公开,即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2、坚持不同年级分别评定的分层分类原则。

二、奖项名额及对象

2014-2015学年奖助学金、荣誉奖类别 

序号 

奖助名称

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

全日制研究生

2 

学业奖学金

2014、2015全日制研究生

3

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2013级全日制研究生

4

捐赠奖助学金(绣山清寒优秀奖

2013、2014级贫困入档研究生

5 

国家助学金

全体研究生

个人荣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013、2014级研究生

三、评定依据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办法参见《宁波大学麻豆三级片 国家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研究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办法参见《宁波大学麻豆三级片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试行)》,研究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3、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参见《宁波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宁大政(2009119号文件)其中,优秀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研究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4、“绣山清寒奖学金”。参见《宁波大学“绣山清寒奖学金”评定办法》(宁大政〔2014〕38号文件)有关规定,研究生本人填写《绣山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绣山清寒优秀奖学金评定条件:

     (1)家境清寒(列入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2)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

     (3)同等条件下,学习优秀者优秀。

5、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办法参见《宁波大学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宁大政(20097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表》。

注:2014级研究生荣誉奖评比条件三好研究生应被推荐获得当年度的一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原则上应被推荐获得当年度的二等学业奖学金及以上,其余条件参照荣誉奖评比文件。

四、评定时间和内容安排

1、10月15日—17日:发布通知及个人申报阶段。

(1)发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奖通知,公布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2)各班班长组织成立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并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 

(3)研究生个人对照评定条件,填写相应申请表(见附件1)、量化赋分表(见附件2)、提交成果的相关佐证材料(论文原件、复印件等)。要求:仔细阅读赋分办法,严格按照评奖细则进行量化赋分,如出现虚假上报、胡乱赋分现象,评定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所有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于1017日下午1600之前交给各班班长,学业奖学金交到各专业班长。10月18日上午10:00前,各班长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及赋分核对交到学院314。

2、1018日-19:材料审核阶段。

(1)学院奖助评审小组审核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并进行公示。

(2)班级整理审核其他类奖助学金申请材料,尤其对量化赋分表进行详细核对计算,并在10月19日班级内部公示赋分表。

 

3、1019日-20日:各类奖学金班级评定阶段。

(1)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见附件3)及相关评审条件,对班级的研究生奖学金、个人荣誉奖进行初步评审,并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数上报,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各年级推荐1名,院研会推荐1名,团团总支推荐1名。

(2)学业奖学金,各专业赋分公示结束后,按照分数高低及评定顺序依次评定奖项。

    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在班级内部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全部材料上交至学院。

4、1021--24日:国家奖学金、其他奖学金、荣誉奖学院审定阶段。

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确定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并对各班级的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个人荣誉奖评审结果进行评定,确定各类奖学金、荣誉奖名单

   51025-30日:各类奖助学金、荣誉奖评定结果公示阶段

学院对推荐获奖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各类奖学金个人申请表、推荐汇总表盖章后报送研工部。

五、材料要求说明

1、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评审截止日以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期间取得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包括获行政性、社会性表彰材料),用稿通知不予采信。

2、科研项目立项以立项发文文件上立项时间为准,若未标明,以文件发文日为准。

3、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绩和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绩新成果。

 

六、其他事宜

1、问题反映方式: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冉繁敏,87609183/510216,E-mail: ranfanmin@madousjp.com

附件【附件1(申请材料).zip已下载
附件【附件4(汇总材料,班长汇总).zip已下载
附件【附件3:各类名额分配.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2:量化赋分表(国奖、学业奖、优秀奖、单项奖、绣山清寒奖).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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